世通问答:电池做CE认证用什么标准?
答:电池环保指令2006/66/EC电池EMC指令EN61000电池安规标准:EN62133,EN60950
根据欧盟市场的“CE”标志,是强制性认证标志,不管是欧盟内企业生产的,还是其他国家制造的,要想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如有“CE”标识,则必须注明该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技术协调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在欧盟法律中,这是一项强制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电池CE认证
欧盟电池指令:
2006/66/EC号新电池指令草案经欧盟批准,并于2006年9月6日正式生效,取消原电池指示(91/157/EEC)及其修正条文(98/101/EC和93/86/EEC)。会员国必须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新电池指令转换成本国法律。
1.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指令的内容
(1)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电池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怎样办理电池的ce认证”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有关认证、检测的相关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也可直接拨打我们的24小时热线电话:400-618-3600,世通检测为您提供一站式检测、认证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