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合规性声明书》,该证明书属于自愿性声明,不应由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检验认证机构)发布,因此,可替换为欧盟格式的企业一致性声明书。
(2)《合规证书》,这是由第三方机构(中介人或检测认证机构)签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上诸如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一致性声明》。
(3)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Body简称为NB)颁发的《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根据欧盟法规,只有NB有资格对ECType发布CEE声明。
二、现有的鉴定机构类别如下:
类别一:国外权威机构,欧盟的公告机构,可颁发ECAttestof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证书》(上文中所述)。如获得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Body简写为NB)检验并颁发的证书,企业就无需颁发"自我声明",并由"指定机构"对产品符合性负责并受法律保护。
所以,对于由欧盟的公告机构(NotifiedBody简写为NB)颁发的CE证书,并没有判定是否有效。就产品出口结关而言,此类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是有效的。对此类机构,如果其国内有检验实验室,可在国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否则产品试验就需运往国外。这类认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但要得到认可。
第二类认证机构:国内测试机构同欧盟的公告机构合作的合资公司,这类机构依然可以如第一类认证机构一样,能够颁发具有NB号的EC Type证书。一般情况下,这类CE认证的测试工作都在国内的合资实验室进行。这种证书的被认可程度同第一类。
第三类认证机构: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上述第二种),费用低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资格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一家制造商欲想使其产品通过CE认证,通常要满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1.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
2.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3.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
4.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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