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模式描述公告机构用以确认并证实某个代表预期产品的样品符合适用于它的指令条款的那部分程序。
2.EC型式检验申请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授权的代理向其所选择的某个公告机构提出。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如果是由授权代理提出申请,该代理的名称及地址﹔未向任何其公告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本模式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
申请人必须向公告机构提交一份代表预期产品的样品,以下称为“型式”P。如果测试计划需要,公告机构可要求提供更多的样品。
3.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对于这种评定,技术文件中必须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等内容。
4、公告机构必须:
4.1审查技术文件,验证该型式是按照技术文件制造的,并对按照指令所述标准的相关规定设计的元件和未采用这些标准的有关条款设计的零部件加以识别。
4.2进行或要求进行适当的检验及必要的测试,以核查制造商在未采用指令所述标准时所采用的方案是否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
4.3进行或要求进行适当的检验及必要的测试,以核查制造商已选择采用有关标准时是否确实采用了这些标准。
4.4同申请人就检验及测试的地点达成协议。
一种型式可以适用几种不同的产品形式,只要这些形式的差别不致影响安全程度及其他与产品性
能有关的要求。
技术文件的内容﹐应根据相关产品逐件加以规定。例如,为便于评定,文件中应包括:
对型式的概括性描述,原理设计,制造图纸,以及部件.组件.电路图等;
全部或部分采用指令所述标准的清单及未采用指令所述标准时,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所采取的方案的描述﹔
设计计算及试验结果;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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