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电气指令于1973年3月26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首次发布。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又发布了93/68/EEC号指令,对其部分内容作了修改。根据“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和“关于认证与测试的全球性方针的通告”的精神,对加施CE标志的有关问题、合格评定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使之与按新方法原则制定的指令协调一致。
1、适用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电气设备,具体而言﹐是指设计使用于交流电压为50 V至1 000 V和直流电压为75V至1500 V的任何电气设备。这里讲的电压为额定电压。机械产品大部分都有电气设备、且额定电压大部分在上述范围,所以,大部分的机械产品都要遵循该指令。
该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使用于易爆炸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b.为放射线及医疗目的使用的电气产品﹔
c.货运、客运升降机的电气零部件;
d、电表;
e、家用的插头及插座﹔
f.电子篱笆控制器﹔
g、无线电-电干扰;
h、船舶、飞机或铁路使用的专用电气设备,并符合由成员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安全条款。
2、安全要求与相关标准(1〉安全要求
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只有符合欧洲共同体现行的良好工程作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v且经正确地安装,维修v并在预定用途下使用,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方可上市销售。据此,该指令进一步规定了低电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一般要求
(a)为确保电气设备按预定用途使用安全,在电气产品上应标注其使用特性,识别和遵守的事项,困难时,可在说明书中说明。
(b)在电气产品上清楚地标注制造商名称、商标名称或商标,困难时,可印在包装上。(c)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应确保能安全地和适当地连接和装配。
(d)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在其设计用途内使用与维护的情况下,必须保证符合以下b、c条的要求。
b、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险
(a)应避免人身、家畜受到因与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引起的身体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危险的温度.弧光或辐射。
(c)充分保护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由电气设备引起的,根据经验发现的非电气危险;(d)绝缘必须适合于各种可能预见的情况。
c、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产生危险
(a)电气产品应达到预期的机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b)电气产品在预定的环境条件下,可抵抗非机械性的影响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c)电气产品在可预见的超负荷情况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安全。(2)满足该指令安全要求的标准
该指令规定了满足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具体如下:
a、协调标准;
b、经过各成员国协商由欧盟委员会公布的IEC CEE涉及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
c、若无上述标准时,各成员国确认的国家标准(电气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对于机械产品而言,最重要的,应当遵照的协调标准为EN 60204-1;1997《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Ⅰ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他适用于几乎所有机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及系统。不适于手携式机械及高级系统(如系统间通讯)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EN 60204为机械电气设备的系列标准。除第Ⅰ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外,其余部分是针对特定机械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目前,涉及到起重机﹑缝纫机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已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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