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指令规定﹐加施CE标志和(或)随产品附有EC合格声明的机械和安全零部件应视为符合该指令的所有条款的规定,当然,它们必须事先按指令要求进行了合格评定。只有这样的产品才允许在欧洲共同体市畅上销售和交付使用。具体而言,指令要求随产品附带EC合格声明的产品包括机械(包括单台机械、有联系的机被的组合和可更换设备)和安全零部件;指令要加施CE标志的产品只有机械,而安全零部件和将并入某机械(或与其拼装)的不能独立运作的机械,则不必加施CE标志。
2.编写EC合格声明的要求:
(1)在指令的附件Ⅱ中规定了EC合格声明应包括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投权代理名称和地址:
产品的构造.型式,序列编号等有关信息;
产品符合的有关指令:
必要时,包括所采用的标准;
必要时,包括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有关认证事宜;
制造商代表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的身份及签名。
对于将并入某机械的不能独立运作的机械,声明中还应说明“在机械并入相应机械面其尚未声明符合本指令前,该机械不得使用”。
对于安全零部件,声明中还应说明安全零部件可能实现的安全功能。
(2)EEC合格声明必须用和机械说明书相同的语言编写。并附有用机械使用国官方语言翻译的文本。合格声明应打印、文字清晰。
3.CE标志:
产品加施CE标志时,CE标志应遵照指令附件3的规定,并加施在机械显而易见的地方。禁止在机械上加雄容易使第三方对CE标志的含义和式样产生混滑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