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E标志的型式
CE标志是由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ne”首字母的缩略词CE组成。其型式在93/465/EEC决定中作了统一规定,并在各新方法指令中使用。CE标志的型式必须符合图2-1所示,其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如下。
a、CE两字母高为20格、宽各为11格,笔划粗细为3格,圆弧部分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即外圆直径为20格、内圆直径为14格:
b、“E"中间的一横线长6格,居中(即通过圆的横轻计算,上下各占1.5格);
c、CE两字母在水平方向的相对位置正好满足两字母的外圆重叠,重叠部分为3格。
2.附加标志
根据合格评定程序,公告机构可以参与设计阶段、生产阶段或者设计和生产阶段。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有时,可能会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产品需遵循几个指令时),此时,CE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儿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这样,CE标志出现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识别编号,这意味着公告机构未参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生产阶段,此时公告机构可能未参与设计阶段(模式A)或参与了设计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式B和模式C的组合)i第二种情况,具有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此时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部真商岛缺版出.个
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a、产品特定性能的检验(模式Aal和模式Cbisl,公告机构参与生产阶段)
b、产品检查(模式Aa2或Cbis23)
c、生产控制阶段的检查和测试,评定产品的符合性(模式F、Fbis和G)
d、生产、产品质量保证或全面质量保证合格评定(模式D、E,H及其变形)。
对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自己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进行。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俺,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
根据某些新方法指令的规定,为了提供一些特定信息,要求加附一形象文字或符号,如:表示热水锅炉能效的星形标志,表示电讯终端能否与公共电信网连接的标志等。这些标志属CE标志的补充,但不属CE标志的组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