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出口欧盟的贸易商和企业都知道,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2009年4月30日,三十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局(NSBs)正式宣布EN标准中针对电力助动车(EPAC)的安全标准。这三十个国家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冰岛,挪威和瑞士。EPAC标准是通过国家标准局的公布而生效的。
目前,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爱尔兰、奥地利、瑞典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标准局已公布该标准,其他的20个欧盟会员国以及三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的国家标准局将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公布此标准。在EPAC标准公布六个月后,所有欧洲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国家标准机构都将把EPAC标准看成是国家标准一样来执行,同时2009年7月31日之前,以往任何国家标准都应以予撤消。EPAC标准的执行因国家而异。
目前为止,法国和英国将它列为强制性的法律。其他一些国家,该标准属于欧洲产品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为那些系统使用了电压不高于48伏的电池或者电流输入为230伏的电池充电器的电力助动车及其配件的设计和组装评估制定了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涵盖的产品范围为大持续额定功率为0.25kW的电力助动车,并且在行进过程中输出动力会逐渐减小,直至时速达到25公里每小时或骑车人停止踏车时终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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